导语:年轻女子深夜死于非命。现场惨不忍睹,抵抗和搏斗的痕迹处处存在,女人的手背、手指上都留有挠痕抓痕,墙上还有几处凌乱挣扎的血手印。血腥的案件现场,隐晦的职业背后蕴藏着怎样不为人知的隐情?面对残暴的杀人凶手,警方快速出击,监控里出现诡异的身影究竟是谁,藏身何处?惨案背后透露出一段怎样的畸形欲望?
河南商丘永城市位于豫鲁皖三省交界处,地理位置比较复杂,平日里外地人也比较多,就在这样一个地理位置较为复杂的地方,2010年11月发生了一起血腥残忍的命案。
2010年11月底的一天清晨,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侦技术中队的民警再一次来到位于西城区宝塔路西段的一间出租房内,对于民警的到来,群众在不安中已经不再感到陌生,他们知道警方这是在为前一段发生的一起命案进行现场复勘。
当时警察进入室内以后就发现地面上有成片的血足迹,进入室内,发现这具女尸就躺在这个位置。她的头就倚在这个门上面,浑身是血,身上盖了一条夏凉被,穿的衣服也比较少,只有一件睡衣。后来在门后又发现了成片的血迹,以及这个墙的木板上也发现了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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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场血迹喷溅的情况,警察分析认为应该从外间一直打斗到内间,然后到受害者躺倒地上,这是整个的作案过程。可想而知,这间凌乱的出租屋发生过非同一般的案件,事情还要从14日的一起报警电话说起。
2010年11月14日下午4点20分,永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响起一阵急促的报警铃声,西城区一出租房内发现一具女尸。案发现场位于西城区宝塔路西段路北一间临街的门面房内,房间用夹层隔开成为三个独立的区域。
初步看了一下这个现场,感觉这应该是原始现场。现场虽然凌乱,但是现场的物证很多很丰富,有大量喷溅的血迹。
局长立即认定这起命案是他杀,并迅速在中山派出所成立了“11·14”专案指挥部。
永城市公安局当即启动命案侦查机制,市公安局局长邵明杰迅速将有关案情向上级机关和商丘市公安局进行汇报。商丘、永城两级公安机关联手作战,连夜召开案情分析会。
通过检验尸体胃内容物,可以科学推断,死亡时间应该在凌晨4点左右。
警方通过走访,很快从案发现场周围群众中了解到死者的一些基本情况。
仅仅不到10分钟的时间,专案组就把死者的身份搞清了。死者裴海欣系永城薛湖镇人。
这个人在那地方租了一间十几平方米的房子,从事卖淫活动,既是老板,也是一个经营者。
侦查员还发现就在一个月前,也就是10月初,裴海欣曾经被市公安局中山派出所打击处理过。
10月15号,警察在晚上10点左右值班巡逻的时候发现裴海欣的门开着,民警就进去检查,一个单身女性在里边,问她是干啥的,她支支吾吾说不太清楚。民警对她的身份怀疑,拿她的手机检查手机信息,发现她写的手机信息都是给这哥那哥的,感觉很不正常。最后她说了实话,这人是约我上他住的地方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裴海欣当时就被拘留10天。处理过之后责成她搬离这个地方,不允许再从事这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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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从拘留所出来的裴某并没有停止这种不正当的行为,为了逃避警方的打击,一改往日的活动规律,大门终日紧闭,行动更加诡秘。
面对着死者复杂的社会交往关系,侦查方向该如何制定呢?
这是故意杀人案件,是财杀还是情杀?很可能是情杀。为什么?
因为通过现场勘验,死者的东西没有丢。
当时死者的项链仍在,在床上勘察的时候还发现了几千元的现金,专案组就认定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抢劫杀人案件。
确定是他杀,那么导致受害者大量出血并且死亡的作案工具是什么?
很快民警在案发现场前厅床下发现一个长约15厘米的带有血迹的锤头,上面的血已经凝固,并且缠绕着少量头发。随后民警在里屋墙角又发现了一段长约20厘米的锤柄。
犯罪嫌疑人用这把锤头把受害人打昏,受害人是因为失血过多造成休克死亡的。
从尸表和尸检看,受害人承受的打击应该在40次以上。
因为这个女的比较年轻,被锤击40多次死亡,所以中间一定有很多挣扎,专案组当时就划定,犯罪嫌疑人年龄偏大,而且体力弱,不是很强壮。
民警现场勘察发现,死者屋内唯一高档的设施,就是摆放在外厅的一台电脑。民警通过网上调查,在裴海欣的Q空间日志里发现了这样的几段文字: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为什么没有人喜欢我?我好想离开这个世界,爱一回伤一回,下辈子,我不愿意再做女人,我要做男人,看看男人的心到底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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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志里伤感的文字可以看出,裴某有着一段并不幸福的感情经历。那么嫌疑人会不会就是裴海欣认识并且熟悉的人呢?
这个女人接触的人员是专案组调查的重点,专案组通过她留下的电子信息寻找到和她进行经常联系的人员。找到了四五个这样的可疑人员,但是通过细致的排查,这些人都被否定了。
由于死者从事特殊行业接触人群比较复杂,使得锁定犯罪嫌疑人工作困难重重,那么,凶手到底是谁呢?
永城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成效显著,西城区主要街道均已覆盖了监控探头,中山、淮海两个派出所都建立了自己的监控调度室,对西城区治安防控进行24小时监控。
通过调取监控,发现死者门前过过三辆三轮车,仅仅有一辆停在了现场的门口。当专案组回看视频的时候,两个摄像头都不同地捕捉到了在案发时间段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头朝西,停到死者门口的位置。从视频中明显能看到从车上下来一个人,到中心现场去了。然后在这个地方停留了18分钟以后,沿宝塔路向东进行行驶,从一高范围内向南拐入青年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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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特殊的时间段,出现在中心现场,人和物都是警察调查的重点。
在嫌疑三轮车停留的18分钟里,有不少车辆和行人过往,随即侦查民警对案发时段在现场出现的两名清洁工进行了详细询问。
这两个清洁工同时也发现了在死者的门口停了一辆三轮车,这辆三轮车是蓝色的,车带棚。而且能够目击到,进入到中心现场的这个重要的犯罪嫌疑人岁数比较大,四五十岁,穿一件大衣。
人海茫茫,到哪里去找一个没有明显特征的老汉?
嫌疑人的目标较小,但三轮车特征却非常明显。
当时他的车棚上烂了一块,烂的这一块在监控里看得非常清楚。
最明显的一个特征是它的右面,门掉了。在这个三轮车的后部写着两个字,金鑫或者隆鑫,白色的字。
这个三轮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前面没有灯,在晚上没有灯的三轮是极少的。
据此专案指挥部综合西城区不同方位监控探头电子信息,顺线追踪,嫌疑三轮车14日案发时间段的活动轨迹渐渐清晰起来。
案发现场西两百米的一组监控探头拍摄到的画面,从画面上可以很明显地看到,14日凌晨4点34分,嫌疑人将三轮车停放在表某的屋外,随即进入中心现场,18分钟以后,也就是4点52分嫌疑人从中心现场出来,发动车辆向东行驶离开现场,4点57分,嫌疑三轮车由牌坊街拐入人民路,这是人民路一洗浴广场门前的私人监控拍下的画面,但是很快,嫌疑三轮车便从民警的视野范围内消失了。
三轮车消失的区域,就是凶手藏匿的重点区域,在运河西巷。民警通过认真分析还发现,嫌疑三轮车14日凌晨往返案发现场的路线几乎一致,进出源头均消失在西城区解放路南段运河西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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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决定采取以车找人的办法,来侦查这起案件。
指挥部决定对运河西巷展开地毯式排查。11月15日一早,市公安局局长邵明杰、副局长李允在中山派出所院内召开战前动员会,百余名排查民警,每人都仔细阅读了排查提纲。
专案组组织了150位民警排查可疑区域。三个民警排查二三十户,可以说只要有,专案组肯定能找到把他拉出来。
11月15日10时,一组排查民警排查到运河西巷的一个二层楼院内,眼前的情景让民警激动异常。停放在院内的三轮车与嫌疑车辆惊人地相似。此外,细心的侦查民警还发现,院内有大量水迹,很明显,三轮车有人为冲刷过的痕迹。
通过仔细的勘察,发现了刹车板上、手把上等地方都有血迹。
专案组马上进行提取,提取之后通过技术分析进行比对,最后鉴定,这些血迹就是死者的。
这个三轮车就来自于现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查,嫌疑三轮车的主人名叫肖尚贤,58岁,都城镇肖楼村人,从事三轮车营运。但此时,肖尚贤已经不知去向。
民警迅速调出全市出城卡口的监控录像,很快发现,肖尚贤于14日凌晨5点52分驾驶一辆没有牌照的三轮车经过106卡口。
专案组及时对肖尚贤的社会关系进行了摸排,发现肖尚贤有一个亲戚在永城的王集乡,随后侦查员迅速赶到了王集乡,肖尚贤就在这家亲戚家躲着,刑警们当场将他擒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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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肖尚贤在拉客的过程中偶然得知裴海欣从事着特殊的职业。此后他在欲望的驱使下,多次来到裴海欣住处隔着门缝暗中偷窥。
据嫌疑人肖尚贤交代:我看一个男人掂着包过去,他们都朝后头去,她后门没关。我出于好奇心,从后门过去一看,他们正发生(性)关系。当时这一男一女都看见我了。
当时死者裴海欣就说,你出去不能在这儿看。嫌疑人肖尚贤说你不让我看,我早晚非上派出所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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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也巧,这么过了四五天以后,这个卖淫点确实被派出所民警发现了。裴海欣被派出所处理,她认为是肖尚贤进行举报的。肖尚贤的种种行为让裴某极为反感,两人每次见面几乎都是不欢而散。
11月14日4时30分,在欲望的驱使下,肖尚贤再次来到裴海欣住处,言语间两人发生了争执,进而厮打起来。
嫌疑人肖尚贤:她上去就抓我这边的脸,当时我的手灯还亮着,看见她的床北头有个起钉锤子,我就拿到手里,砸了她一下子此时怒火中烧的肖尚贤失去了理智,他用铁锤连续朝裴某脸部、头部砸去。砸了大概又有七八下,锤头掉了。我手里攥个把,我也没见锤头,只有个把了,我就打开后门出去了。
惊魂未定的肖尚贤回到家后冲洗了三轮车,随后换乘另一辆三轮车逃离。
在这起案件中,死者裴某若能及时停止卖淫活动,自尊自爱,犯罪嫌疑人肖尚贤在欲望诱惑和道德良知之间选择后者,那么悲剧就不会上演。诱惑之下,每个人的心中都应该架起天平,仔细衡量这其中的是是非非。
孔子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教给我们的是一个人的行为要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不该看的,不该听的,不该说的,不该做的,统统都不能做。而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则正好相反。其杀人行为直接就是由其“非礼而视”引起的,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这场血案就是由“非礼而视”——“偷窥”引发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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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当肖某不正当地窥得别人的隐私(尽管受害人裴某的卖淫行为是非法行为,但仍属其个人隐私),他没能战胜自己的心魔,甚至在自己的偷窥行为被发现后并没有及时停止,而是采取了继续偷窥的做法,从而也导致了其与死者之间关系的紧张。在其再次为了满足自己的偷窥欲望时引发了被偷窥人的强烈不满,继而双方在厮打过程中,其将被害人杀害。
无巧不成书,是这个案件中当事双方结下“梁子”的一个戏剧性的也是关键性的因素。当第一次肖某偷窥被裴某发现并制止时其扬言不让看就到派出所告发,巧合的是,时隔不久公安机关真的就查处了裴某的卖淫行为和卖淫窝点。尽管这纯属巧合,但也足以让裴某对肖某心存不满甚至是怀恨在心。而当肖某为满足自己近乎变态的偷窥欲望无所顾忌地偷窥裴某时,其内心深处的某种心理恐怕是不能被排除的,那就是:你卖淫违法,我偷看了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而这种想法其实质上就是一种用违法行为来打击违法行为的一种错误认识。诚然,裴某的卖淫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并不能因其行为的违法性就可以用另一个违法行为来进行打击。
肖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并且其用锤子击打被害人40多次,应该认定为手段极其残忍,不久后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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